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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武双教授:服装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探究

2021-04-28 14:34:16   财讯网

服装不同于一般文艺作品,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殊性,“目前在国内,著作权保护方面,对于保护条件存在争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面,就法律适用存在争议。”黄武双教授明确表示。

4月25日,国内首份关于服装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国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2020)》在北京发布,该书系统解析了中国服装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与解决之道。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资深研究者,黄武双教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拥有中国首批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上海市优秀法学家代表等诸多荣誉,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重要专家,目前是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如何理解服装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法院相关判例的认定又传递了哪些信号,黄武双教授结合此次白皮书的发布,解答了这些问题,并提供了相关建议。

实用艺术品的争议

从司法实践来看,服装知识产权涉及到设计图、打版图和服装成衣,由于设计图和打版图都处于秘密状态,所以现实当中的纠纷更多是出现在服装成衣这一块上,或者说,存在较大争议的就是在原创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

白皮书提出,应该将服装看作是实用艺术品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但问题也随之而来。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品提供保护,但是可以参照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如果服装成衣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作为实用艺术品来对待,那么其界定需要满足三个前提:一是实用功能和艺术设计在物理或观念上可以“分离”;二是有较高的“艺术水准”;三是设计具有“独创性”。

比如,在T台走秀的舞台服装,对于普通人来说会觉得没法穿上出门,但是这种作品,恰恰可以满足“好看”而非“好有用”的标准。

黄武双以2020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件案子举例说,原告主张权利的服装成衣上的设计多是为实现方便穿脱、轻便保暖、便于使用等服装的基本功能而存在,服装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功能性进行分离,自然不能被界定为实用艺术品。

“较高艺术水准”在客观现实中也没有法律规定,获得保护是否要具备该要件也一直存在争议。

对此,黄武双教授就认为:服装成衣的著作权保护通常要满足两点:一是作品应体现出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创性,而非借鉴,且应明显强于其实用功能;二应使一般公众满足于将其看作艺术品,即第一感觉是“好看”而非“好有用”。

因此,对于像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快时尚等服装作品而言很难被当做实用艺术品来满足以上三大条件,主要还是基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认定和保护。

服装独创性该如何认定?

不过,现行《著作权法》对第三个条件——“独创权”却做了明确的接纳,其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做法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其详细分类里就包括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毫无疑问,以“其他的智力成果”之身份获得《著作权法》的“甘霖”,是服装创意打开安全空间的突破口。

黄武双指出,早在2012年举办的“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题研讨会上就已经提出:“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结合作品特点灵活把握独创性,既要保持其本质的统一性,又要坚持以最低的独创性为条件,并根据各类不同作品的特点,以利益平衡为重要基点,综合考虑作品属性、所属领域的现状、创作空间、产业政策、公众需要等因素,灵活把握创作高度,合理确定保护强度。”

因此,从提高认知水平的角度,黄武双特别补充了到:服装成衣和部分元素的保护应该区分,前者不可混淆,如果服装成衣的部分元素具有独创性,那就拿这部分作为实用艺术品来寻求保护。

服装的原创设计是否达到了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标准,就是一个需要根据个案作出判断。因此法院的司法判例就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一个上海的司法实践让黄武双印象深刻,这是一个关于服装艺术“独创性”的判断,虽然不免涉及个体在审美方面的主观判断,但是反映出审查原创确实具备着一定的客观标准。

(图注1:未具备相应“独创性”的案例。)

(图注2:具备“独特性”的案例)

(图注3:部分设计元素具有“独特性”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认为自己作品具有“独创性”但没有被法庭支持,黄武双整理了其败诉的原因:一是作品的艺术性并未超越实用性,其依然属于主要体现实用价值的普通成衣。二是涉案服装系原告通过授权经销商的淘宝店批量生产的女装成衣,作者的意图明显并非用于展示或者表演,而只用于普通人的日常穿着。三是从淘宝店评价来看,消费群体并没有将涉案服装当作一件立体美术作品,原告提交证据中也缺乏来源于第三方或者外界的高度评价。

黄武双表示,这个设计确实很“美”,但也确实不“达标”。显然,严谨的法律并不会随意跟从设计者主观意识来赋予“独创性”,并使之成为“其他的智力成果”。相反,不达标准的东西肯定不会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标准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简称反法)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黄武双首先提到新修改的反法第六条,这条法律列出了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标识等,或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各种“混淆”行为。因此明确了三个保护要素,一是要具体明确。二是要具有特有性。三是要具有一定影响力。

通常情况下,服装的成衣整体和设计风格就很难“具体明确”。此外在现实中,受制于服装穿着等实用功能,服装成衣通常会采用多种惯用设计,这也导致“特有性”难以成立。

黄武双还是举了来自上海的一个案件,原告认为自己原创箱包设计遭到侵权,但在诉讼中对其设计要素的表述,特别是对于沟槽条纹设计的表述相对抽象,均匀化的纵向排列外观本身也不具备足够的特殊性,相关公众一般难以据此作出具体界定,且沟槽设计本身存在很多惯用设计。因此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如果将此种设计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予以保护,将可能排除或限制其他市场主体使用该类非特殊化设计的权利,并不利于市场的竞争发展及消费者的利益。”据此驳回原告的请求。

“一定影响力”的打造也不轻松,服装成衣具有季节性的特点,就必须持续在不同季节的多款服装上稳定使用、曝光。

这次黄武双举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个判决案例。原告认为其两款服装的成衣、设计图、制版图具有“一定影响力”,但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表明原告所主张权利与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也亦无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其他损害。”从而驳回原告的请求。

相比上述这些败诉,黄武双也提到了一些国际品牌在国内官司的胜诉情形,著名的Burberry和路易威登,就分别因为其原创“B编制图案”和“LV老花图案”被侵权使用而被卷入纠纷,能够打赢诉讼是因为“相关设计具有独特性、长期使用、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具备反法第六条保护的要件。”

(图注4:Burberry的特有B编织图案元素)

(图注5:LV特有的老花图案元素)

简单地理解,这些带有“品牌烙印”属性的设计图案,对于消费者和从业者而言,都具有明确的辨识度,也历经了时间与市场的检验。

反法第二条和反法第六条之间有些特殊关系,因此也被黄武双提及,该条法律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黄武双特别指出:由反法第六条调整的,就不能再适用反法第二条,因此,即使反法第六条不能保护的,也不能适用反法第二条来保护。

“在法律意义上,已禁止的就不能再获得其他逃逸途径。”黄武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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